Resolution 19/35,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Peaceful Prot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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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2-13137 (C) 290512 300512
人权理事会
第十九届会议
议程项目 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19/35
在和平抗议的背景下增进和保护人权
人权理事会,

重申《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在内的相关国际人权条约的各项宗旨和原则,

又重申根据《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各会员国已誓愿与联合国合作,以实
现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
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地
位,

回顾人权理事会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 2009 年 10 月 2日第 12/16 号决议和
2011 年 3月 24 日第 16/4 号决议、 2010 年 9月 30 日关于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的第
15/21 号决议、以及 2011 年 6月 17 日关于在和平抗议的背景下增进和保护
人权问题的小组讨论会的第
17/120 号决定,

又回顾《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
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将载于理事会第十九届会议报告(A/HRC/19/2),第一章。

联 合 国 A /HRC /RES/19/35

大 会 Distr.: General
18 April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A/HRC/RES/19/35
2 GE.12-13137
认识到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
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平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是人
人都应享有的受保障的人权,而其行使或须依照国家对适用国际人权文书承担的
义务,受到某些限制,

承认参加和平抗议可能是行使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和参与公
共事务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又承认和平抗议能够有助于充分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重申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又重申参加公开和平抗议应当完全自愿,不受胁迫,

因此强调人人必须能够通过公开抗议等形式、以和平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和
愿望,而不必担心受到伤害、殴打、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杀害或遭到强迫失
踪,

又强调不应将和平抗议视作威胁,因此鼓励所有各国开展公开、包容各方和
有意义的对话,处理和平抗议及其原因,

确认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在便利参加和平抗议
的个人与相关主管部门之间持续对话方面能够发挥有益的作用,

强调必须确保对在和平抗议的背景下违犯或侵犯人权的行为追究责任,

回顾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
《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1.
确认有必要思考在和平抗议的背景下增进和保护人权的问题;
2.
欢迎人权理事会第十八届会议举行在和平抗议的背景下增进和保护人权
问题小组讨论会,欢迎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积极参加小组讨论会;

3.
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小组讨论概要; 1
4.
承认和平抗议在所有社会中都可能发生;
5.
忆及各国有责任,包括在和平抗议的背景下,增进和保护人权,防止侵
犯人权行为,尤其是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任意逮捕和拘留、强迫失
踪、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吁请各国避免滥用刑
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或在任何时候威胁采取这种行动;

6.
鼓励所有各国在和平抗议期间尽可能避免使用武力,并在使用武力绝对
必要之时,确保不针对任何人过度或不加选择地使用武力;

1 A/HRC/19/40。

A/HRC/RES/19/35
GE.12-13137 3
7. 吁请各国、适当情况下还有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确保充分培训执法官
员和军人,促进对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充分培训,包括国际人权法培训、酌情
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培训;

8.
请高级专员在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之前,就确保在和平抗议的背
景下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有效措施和最佳做法编写并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一份专题报
告;

9.
鼓励相关专题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包括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和
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
报告员和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为上述专题报告提供材料;

10.
请高级专员在编写专题报告时借鉴各条约机构的经验,征求各国和相
关伙伴,如联合国各机构、各区域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

11.
决定理事会第二十二届会议在议程项目 3 下审议上述报告和今后可能
采取的步骤。

2012
年 3月 23 日
第 55 次会议
[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 ]